宣传 油茶籽粕 山茶籽3 山茶油2
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协议交收实施细则(暂行)
2015-12-18 16:01:34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现货交收需求,保证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交易中心制定的《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协议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获得交易中心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配对而直接向交易中心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达成协议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就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且配对成功,双方未履行完毕各自应尽义务的交收进行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后达成协议交收。
        第四条 提出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持有同一上市交易品种电子购销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
        第五条 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购销合同规定标准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购销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第六条 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
        6.1 未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交收配对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
        未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配对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日盘14:30之前,填写《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协议交收申请单》(附件一)并各自加盖己方公章后,将扫描件以预留的有效邮箱发送至交易中心交收部专用邮箱,交易中心交收部将在当日15:30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6.2 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配对后的协议交收申请
        在交易中心交收申报时段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申报且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匹配成功D2交收日下午14:00前,通过交易中心交收系统提出协议交收申请,交易中心交收部将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就协议交收业务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
        7.1 交收商品的价格、货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7.2 交收商品的规格、质量要求;
        7.3 货物交付时间、交付地点;
        7.4 交易中心批准后允许的其它协商条件。
        第八条 未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交收配对提出的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中心根据协议交收批准当天的交易结算价将买卖双方协议交收对应的电子购销合同进行转让。
        第九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不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协议交收。
        第十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中心清退其相应电子购销合同订货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按照协议交收商品电子合约的规定向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收手续费。
        第十二条 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申请通过交易中心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也可申请自行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
        12.1 申请通过交易中心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的协议交收,若协议交收的货物为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产品,流程如下:
        12.1.1 在双方约定的交收日11:30前,买方交易商应当将交收货物除交收保证金外剩余的货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卖方交易商应当将交收货物对应的存货凭证通过交易中心交收系统进行提交。
        12.1.2 交易中心交收部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后,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
        12.1.3 买方在约定时间对交收商品进行验核并在交收系统中进行确认,超过约定期限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收货物数量和质量的认可,交易中心在最近一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12.1.4 卖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交收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后,须及时在交收系统中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发票已交付无误,交易中心将在一个工作日内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12.2 申请通过交易中心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的协议交收,若协议交收的货物为电子购销合同规定之外的产品,流程如下:
        12.2.1 在双方约定的交收日11:30前,买方交易商应当将交收货物除交收保证金外剩余的货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
        12.2.2 交易中心交收部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后,将加盖交收业务印鉴章的《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协议到款确认单》(附件二)的扫描件发送至卖方交易商预留邮箱。
        12.2.3 经交易中心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后,卖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交收日内将交收商品有效放货指令或转货权委托书正本寄送给买方交易商,买方确认后以其预留邮箱向交易中心发送加盖公章的《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协议交收确认函》(见附件三)扫描件。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将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12.2.4 卖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交收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后,以传真方式将加盖公章的《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协议交收确认函》扫描件发送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12.3 申请自行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的协议交收流程如下:
        12.3.1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中心在交收配对成功后的1个工作日内清退其相应电子购销合同订货保证金。
        12.3.2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结算和款证交付的,交易中心不再参与交收过程。如交收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交易中心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业务的,将根据具体商品对应的交收细则中的违约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协议交收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交易中心仅协调交收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属于具体上市商品交收办法的补充细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中心按具体上市商品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66号 钱塘航空大厦2幢35层

版权所有: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150515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266号

  浙ICP备15032843号-1

网络工商

0571-88899333

服务时间:8:30—17:30

客服邮箱:esce@es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