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8-12-18 09:48:11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经由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获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并租用交易中心交易商位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三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可参与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及其授权的交易员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本细则。
第三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可参与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及其授权的交易员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
(三)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承诺遵守本细则和交易中心制定并发布的交易、结算、交收规则等规定;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应通过代理商开发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填写开户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二)按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交易中心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三)与交易中心书面签署风险告知书并经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合格;
(四)与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
(五)按照入市协议的约定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六)委托他人办理入市手续的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逾期未能办妥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申请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二)按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交易中心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三)与交易中心书面签署风险告知书并经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合格;
(四)与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
(五)按照入市协议的约定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六)委托他人办理入市手续的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逾期未能办妥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
第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申请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一)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经申请人签署的《企业交易商入市申请表》;
2.经申请人签署的《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入市协议》;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交易员人(如有)、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 自然人
1.经申请人签署的《个人交易商入市申请表》;
1.经申请人签署的《个人交易商入市申请表》;
2.经申请人签署的《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入市协议》;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须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交易商位的管理
第八条 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个交易商可拥有一个交易商位。
第九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一个交易商位,经核准后,交易中心为其交易商位确定唯一的交易代码。
第十条 交易商可在其交易商代码下增设交易员。交易商新增交易员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企业交易商增加或变更交易员申请表》。
第十一条 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及相关操作。
第十二条 交易商不再使用交易商位的,应先结清其账户下的债权债务,再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交易商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及相关操作。
第十二条 交易商不再使用交易商位的,应先结清其账户下的债权债务,再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交易商代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销户流程:
(一)将交易账户中的电子购销合同全部转让操作;
(二)完成平仓后,将全部资金从交易系统划出至相关绑定的银行账户;
(三)到签约银行柜台或通过网银办理账户解约关系解除;
(四)解约成功后,在入市的市场发展服务代理商填写销户申请表办理销户;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商及其授权的交易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货款结算服务;
(三)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现货交收服务;
(四)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细则及交易中心其它相关规定;
(二) 妥善保管其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 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
(五) 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七)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交易商未尽规定义务或发生下列行为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限制出金等手段对交易商进行处罚:
(一) 未按规定办理入市手续或利用虚假资料入市的;
(二) 未按规定或违法进行交易的;
(三) 未按规定或违法进行交收的;
(四)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交易中心复议决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但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 拒不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二) 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 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 未按规定或违法进行交易的;
(三) 未按规定或违法进行交收的;
(四)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交易中心复议决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但在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 拒不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二) 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 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