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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仓单)交易规则(暂行)
2015-12-21 11:48:24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以实物商品按约定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为基础,以实物商品对应的约定入库、全款支付、仓单转让、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促进商品贸易流通,为平台交易商提供交易、定价、结算等管理功能和仓储、配送、融资、保险以及行业资讯等服务功能。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各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市场服务商、仓储、物流、检验等合作方及交易中心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挂牌商品
       第四条 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商品包括经监管部门备案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用物资等涉农大宗商品(具体挂牌交易的商品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五条 商品挂牌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条件的商品,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公开挂牌销售。
       第六条 挂牌商品的供货商申请挂牌,由交易中心的商品推荐服务商进行产品推荐,并出具商品挂牌销售方案,为商品挂牌交易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挂牌商品的基本属性(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进行分类管理,在交易系统中生成对应的商品代码和名称。对不同品类的挂牌商品的交易规则设置、市场参与主体交易行为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八条 仓储、物流、检验、商品推荐服务商等交易中心合作方为挂牌商品提供相关资讯服务,通过交易中心不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九条 交易商是指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在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等行业内市场主体。
       第十条 交易商拥有唯一专用的实名制交易商位。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个交易商位匹配一个交易商代码。交易商的交易商位需通过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进入,交易密码由交易商自行设定并保密保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交易商具有不同的资质要求,具体按交易中心相关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供货商是指具备挂牌商品供应能力,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挂牌销售的生产、贸易企业。
挂牌商品供货商的资质要求及申请流程等按交易中心相关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纪服务商是指承接交易过程中行纪业务,通过交易系统为交易商实时提供购销服务功能的企业。
行纪服务商的资质要求及申请流程等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场服务商
       第十四条 市场服务商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商务协议,符合属地监管部门要求,在约定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协同交易中心交易运行、市场要素开发及服务的合作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市场服务商分为商品推荐服务商、市场推广服务商、产业基地服务商、行纪服务商等类型。
       第十五条 市场服务商的职能及其他相关规定详见《浙江东海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场服务商细则(暂行)》和合作协议。
 
第五章  仓单
       第十六条 仓单是指供货商将符合交易中心挂牌商品质量标准的货物交付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按挂牌商品的要求对货物质量、数量等要素进行确认后,由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并经交易中心登记的货权凭证。
       第十七条 仓单生成:供货商与交易中心签订供货协议,按协议约定将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由指定交收仓库签发,并在交易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生成对应仓单。
       第十八条 仓单销售:是指供货商的商品挂牌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 仓单转让:是指交易商购入仓单后转让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仓单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约定提货时,系统将仓单转为提单。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标的是指按约定存入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的挂牌商品生成的可供交易的仓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是以供求定价为基础,产生商品挂牌基准价,以市场公开议价的方式,实现仓单转让交易,产生实际成交价格,交易中心根据不同品类的商品可实行差异化价格管控。
       第二十三条 成交方式是以“按序挂牌,主动摘牌,等价成交”的原则,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第二十四条 确认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相应的电子购销协议,交易系统将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数量、交易品种和交易对象生成交易记录,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成交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电子购销协议是指买卖双方依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商品交易而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 电子购销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商品名称、买卖双方、成交数量、订货价格、交收地点、交收时间、质量规定、货款结算等合同要素,具体内容详见各挂牌商品电子购销协议。
       第二十七条 交易时间详见交易中心交易日历,由交易中心提前公布。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算管理是指交易中心和合作银行对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转按电子购销协议进行结算、划付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服务费按交易额的Y%收取,具体见交易中心相关公告。
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Y%。
       第三十条 商品仓储以及提货配送所产生的费用,在提货前可由交易中心结算,具体见交易中心公告。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电子购销协议及其补充条款进行结算,具体按《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仓单)交易结算细则(暂行)》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交易安全运行,各市场参与主体要严格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开展登记、结算、交易、交收工作,加强风险管控,未按制度执行造成的相应责任由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承担。交易中心实行的有关风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商品限价制度、供货保证金制度、每日价格涨跌限幅制度、持仓量限额制度、大客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各市场参与主体应严格遵循交易中心发布的风险管控制度。
 
第九章 违约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货商、交易商对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协议等文件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各参与主体应对其经济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出现违约情况时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协议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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