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仓单)交易商品挂牌细则(暂行)
2018-12-18 10:12:26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挂牌行为,根据《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仓单)交易规则(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品挂牌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条件的商品,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公开挂牌销售。
       第三条 供货商申请商品挂牌以及商品推荐服务商为供货商提供商品推荐与销售等服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挂牌商品
       第四条 挂牌商品是经监管部门备案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用物资等涉农大宗商品。
       第五条 挂牌商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产业产能和贸易流通规模;
       (二)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企业标准;
       (三)易存储运输;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挂牌商品及其供货商须经由商品推荐服务商推荐,供货商与交易中心签订商品挂牌协议。商品推荐服务商为其推荐的挂牌商品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和《商品挂牌销售方案》。
       第七条《市场可行性报告》和《商品挂牌销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业研究:产业链概况、产业规模、生产周期、生产标准、仓储条件、成本分析等;
       (二)市场分析:供需市场分析、价格影响因素、价格空间等;
       (三)标的设计:仓单批量单位、提货单位、包装标准等;
       (四)市场开发:供货商、采购商、仓储、物流等。
       (五)配套服务:融资、保险、质检、资讯等合作机构。
       第八条 交易中心根据商品推荐服务商提交的《市场可行性报告》和《商品挂牌销售方案》,确定挂牌商品。商品推荐服务商对已确定的挂牌商品进行供货商的开发导入及相关产业资源的市场整合。
 
第三章 商品挂牌流程
       第九条 商品挂牌流程如下:
       (一)供货商通过商品推荐服务商推荐,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挂牌销售申请;
       (二)交易中心对供货商及商品推荐服务商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商品挂牌意见,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三)制定商品挂牌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销售方式、交货时间、仓单标准、提货期限及其相关交易参数设计等;
       (四)组建商品挂牌工作小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进行市场推广和系统测试等;
       (五)发布商品挂牌公告,准备挂牌商品的正式上线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交易中心与供货商、商品推荐服务商签署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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