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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仓单)交易结算细则(暂行)
2018-12-18 10:15:14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仓单)交易的交易结算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仓单)交易规则(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与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建立交易商资金存管关系,对交易商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 交易商资金是指交易商存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专门用于交易清算的订货资金、商品货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与交易相关的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一切与现货(仓单)交易相关的交易结算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商、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价管理
       第五条 挂牌价:是指挂牌商品在交易中心首次挂牌的价格。由供货商报价、市场询价,交易中心核准。
       第六条 买入价:交易商自主买入的价格。
       第七条 卖出价:交易商自主卖出的价格。
       第八条 开盘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格。
       第九条 收盘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十条 最高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最低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 平均价:某一挂牌交易商品在某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管理是指交易中心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仓单交易行为的管理。
       (一)备货阶段:供货商按挂牌商品价格支付一定比例的供货保证金,交易商支付一定比例货款购买订立,系统签订电子购销协议。交易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余缺调剂。
       (二)到货阶段: 供货商按协议约定将商品入库到指定交收仓库,并注册生成仓单。买方交易商按协议约定支付全款后,获得相应的仓单。
       (三)仓单转让阶段:持有仓单的交易商可转让卖出,买方交易商支付全款获得仓单,系统签订仓单转让电子购销协议。
       第十四条 交易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十五条 成交方式:系统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指令,按规则确认成交。
交易过程中引入行纪服务商,行纪服务商承接交易过程中的行纪业务,通过交易系统为交易商提供实时代销服务。交易商下达交易指令,即视为卖方交易商与行纪服务商订立行纪合同,行纪服务商与买方交易商达成买卖交易。
        第十六条 系统交易委托指令的内容包括:
       (一)交易商交易账户(名称与代码);
       (二)商品名称与代码;
       (三)买入、卖出的数量及价格;
       (四)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交易商可撤销委托指令中的未成交部分,未撤销部分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系统自动撤销。交易暂停期间,系统不接受交易委托指令。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现货(仓单)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订货资金、商品货款、交易服务费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逐笔实时结算、日终清算的制度。交易中心可根据银行结算模式,提高结算效率。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结算部。交易结算部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对交易商的费用、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二)负责专用结算账户的开、销户管理;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商货款、服务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指导服务商有关结算业务的工作;
       (八)控制结算风险;
       (九)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协议必须通过交易结算部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二十四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协助交易中心管理交易商资金划转;
       (五)协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六)与交易中心进行数据对账;
       (七)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与各合作结算银行建立交易商资金存管关系,并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须在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的资金划转通过交易商已签约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交易商出金只能定向划付至该资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划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的出入金、商品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商品货款、交易服务费等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一)供货商商品销售货款
销售货款=Σ(挂牌销售价×挂牌销售数量),按交易中心与供货商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
       (二)交易服务费按交易额的Y%收取,具体见交易中心相关公告。
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Y%。
       (三)仓储费用、提货配送所产生的物流费用以交易中心合作的指定交收仓库、第三方物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可由交易中心结算,具体见交易中心公告。
       (四)其他费用计算方式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 行纪服务商向卖方交易商收取行纪服务费,行纪服务费按实际委托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由挂牌商品另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行纪服务商收取卖方交易商转让盈利差额部分的N%缴纳相应的税费,具体税费根据挂牌商品公告执行。
       第三十二条 供货商应当向行纪服务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中心向供货商划转货款时,行纪服务商委托交易中心暂扣仓单总货款的20%作为发票保证金,用以供货商迟交或者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违约金的扣划。
买方交易商提货离场时,行纪服务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向买方交易商开具发票。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交出金申请时,交易系统自动核对交易商的当前可出金余额和出金申请额,对通过交易系统审核的大额出金申请需提交人工审核,以确保交易商出金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出入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   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   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或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核对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与交易系统结算日报表的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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