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货(仓单)交易规则
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细则(暂行)
2018-12-18 10:21:44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的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仓单)交易规则(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经由交易中心审核确认,与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获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及交易商位,可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等行业内市场主体。
第三条 交易商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融资、仓储、物流、资讯等服务。
第四条 交易商及其授权的交易员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申请
第五条 交易中心将交易商分为供货商、行纪服务商、一般纳税人交易商和非一般纳税人交易商四类,不同类别的交易商具有不同的资质要求和交易权限。
第六条 供货商是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挂牌销售的生产、贸易企业。供货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具备一定的行业地位和持续供给挂牌商品的供货能力;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纪服务商是承接交易过程中行纪业务,通过交易系统为交易商实时提供购销服务功能的企业。行纪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具备相应的行业背景、经营范围和发票开具收取的能力;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交易商是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易,拥有抵税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非一般纳税人交易商是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易,不具有抵税资格的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行业内市场主体。
第十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应按交易商类别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1、经申请人签署的《交易商开户申请表》;
2、经申请人签署的《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入市协议》;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的交易员、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须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不同交易资格的交易商的交易权限在相关交易品种的公告上予以明确告示。
第十二条 非一般纳税人需转换为一般纳税人的交易商,应按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变更交易权限。
第十三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交易商需按交易中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资金账户;
(二)按交易中心、结算银行要求签订相关资金结算协议;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需办事项。
第三章 交易商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商拥有唯一专用的交易商位。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每个交易商位匹配一个交易商代码。交易商的交易商位需通过交易密码进入,交易密码由交易商自行设定并保密保管。
第十五条 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交易商位进行商品交易;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资金结算、数据查询服务;
(三)享有交易中心指定合作方提供的实物资产管理、交收提货服务;
(四)享有交易中心指定合作方提供的仓储物流、融资保险服务;
(五)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资讯服务;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交易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细则及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其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交易中心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缴纳各项服务费用;
(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五)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交易商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商发生下列行为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暂停交易、限制出金、取消交易商资格等手段对交易商进行管理处罚:
(一)利用虚假资料入市的;
(二)违规进行交易、提货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
(三)未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