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货(仓单)交易规则
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市场服务商管理细则(暂行)
2018-12-18 10:26:14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市场参与主体的销售、贸易、消费等需求,市场服务商协同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服务。
为加强市场服务商自律管理,保障市场服务商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仓单)交易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场服务商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商务协议,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在约定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协同交易中心交易运行、市场要素开发及服务的合作机构。
根据业务范围,市场服务商分为商品推荐服务商、市场推广服务商、产业基地服务商、行纪服务商等类型。
第三条 交易中心与市场服务商遵循平等、自愿、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商务合作关系。
第四条 市场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应当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市场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市场服务商的业务范围和资质
第六条 商品推荐服务商:
(一)业务范围:
1)为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宣传和业务推广;
2)向交易中心推荐挂牌商品;
3)持续性开展商品研究;
4)交易中心认定的商品推荐服务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资质要求:
1)具有商品推荐经验;
2)具有产业要素资源整合能力;
3)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七条 市场推广服务商:
(一)业务范围:
1)为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宣传和业务推广;
2)开发产业内市场参与主体,即交易商;
3)为交易商提供商品销售、贸易、消费等咨询服务;
4)交易中心认定的市场推广服务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资质要求:
1)具有行业从业经验;
2)认同交易中心价值定位和经营理念;
3)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八条 产业基地服务商:
(一)业务范围
1)基于区域产业背景,对接政府各相关部门,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构建产业运营服务基地;
2)负责整合产业链资源、产品集聚、仓储物流运营管理、产品标准检测,行业信息咨询、金融等市场协同服务的相关业务;
3)承接交易过程中行纪业务,通过交易系统为交易商实时提供购销服务功能;
4)交易中心约定合作的其它业务。
(二)资质要求:
1)企业有较强的行业公信力、影响力和产业整合能力;
2)具有产业背景和相关业务运营管理经验;
3)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在1000万以上;
4)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行纪服务商:
(一)业务范围:
1)承接交易过程中行纪业务,通过交易系统为交易商实时提供购销服务功能;
2)交易中心约定合作的其它业务。
(二)资质要求:
1)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和发票开具收取的能力;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3)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要求。
(三)行为约束:
1)不得参与自营交易;
2)不得泄漏交易商相关信息;
3)不得损害委托交易商的相关利益;
4)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市场服务商应当依法、依规提供市场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开展不正当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服务商利益;
(二)向市场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约定业务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损害交易中心形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场服务商的资质要求: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与业务职能相匹配的要素资源背景;
(三)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具备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五)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市场服务商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场服务商应当持续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资质要求。不再符合的,市场服务商或交易中心可以终止合作。
第三章 市场服务商合作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场服务商可以根据自身资源背景成为复合型市场服务商,提供多种业务服务。
第十四条 市场服务商合作流程:
(一)合作方提供交易中心规定的资质材料;
(二)交易中心对合作方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
(三)合作方与交易中心协商并签署商务合作协议;
(四)合作方接受交易中心的资质验收。
第十五条 市场服务商应提供以下资质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五)交易中心认为合作方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满足市场服务需求,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市场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和第三方专业培训合作方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建立市场服务商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对市场服务商的市场服务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市场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日告知交易中心:
(一)发生数额较大的诉讼案件或严重经济纠纷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三)受到其他交易平台处罚或者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交易中心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场服务商的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或重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易中心,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对市场服务商的日常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违规问题,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包括警示、要求限期整改、停止业务权限、撤销资质、终止合作等在内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合作:
(1)无正当理由停止市场服务商业务内容的;
(2)不再符合市场服务商的业务资质要求的;
(3)从事与业务范围无关且严重损害交易中心形象的;
(4)置交易中心的整改要求于不顾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情形。
市场服务商在接到交易中心资质终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终止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场服务商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商的信息档案,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市场服务商应交易中心邀请参加相关市场活动、会议、培训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交易中心可视情况对本细则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市场服务商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