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仓单细则(暂行)
2018-12-18 10:38:05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仓单的管理,规范业务各参与方的行为,保障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仓单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仓单)交易规则(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市场服务商、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方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仓单是指供货商将符合交易中心挂牌商品质量标准的货物交付挂牌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并按挂牌商品的要求对货物质量、数量等要素进行确认后,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并经交易中心登记的货权凭证。
       第四条 仓单项下货物由挂牌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负责保管,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不可擅自将仓单注销,交易商不可自行向指定交收仓库申请货物出库或货权变更。
 
第二章 仓单生成
       第五条 供货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中心或其授权方提交入库申请,说明入库货物的品类、质量、数量及计划入库时间等详细信息。
       第六条 交易中心或其授权方结合指定交收仓库的库容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入库申请审核通过的,供货商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否则,应重新申请入库。
       第八条 货物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供货商应到场监收,否则视为供货商认可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结果。
       第九条 根据挂牌商品的具体规定,货物的质量检验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指定检验机构会同指定交收仓库共同取样,由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质量检验,具体执行以下流程:
       1、指定检验机构对到库货物进行取样,指定交收仓库提供必要的人力及机械协助工作,货物所有人可对取样过程进行监督,否则视为对取样及相关结果的认可。
       2、指定检验机构按挂牌商品的相关规定规范取样。所取样品应不少于3份,其中,质量检验机构2份,指定交收仓库定期寄交交易中心一份。
       3、所取测试样品必须现场封装,由现场各方代表签字确认。
       4、指定检验机构按挂牌商品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质检报告。
       (二)供货商对商品质量出具质量保证函(参考:附件一)。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挂牌商品规定的货物,指定交收仓库为供货商开具货权凭证,供货商根据自身需求提出仓单的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授权方对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进行登记后即生成仓单。
       第十二条 仓单若在仓单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指定交收仓库可以根据供货商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仓单。
       第十三条 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供货商名称(全称)及交易帐号;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和件数;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七)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同一仓单记载的商品应当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等属性相同的商品。 
       第十五条 仓单可以用于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实物交收和转让,但不作为货物提货出库的凭据及交易中心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一)仓单持有人提货出库时,应先在仓单系统中提出申请,交易中心或其授权方审核同意后,系统自动生成提货单并同时完成仓单的注销;
       (二)指定交收仓库将提货人出具的提货码录入仓单系统,验证通过并核实提货人的信息、装运车辆信息无误后,为交易商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第三章 仓单的转让及注销
       第十六条 仓单的转让分交易转让和场外转让。
       (一)交易转让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系统进行仓单的卖出和买入,交易成功后,卖方交易商持有的仓单通过现货交易系统转让给买方交易商。
       (二)仓单的场外转让按以下流程办理
       1、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或其授权方提交过户申请,申请应明确仓单号、仓单的生成时间、转让数量等详细信息;
       2、交易中心或其授权方出具审核意见;
       3、指定交收仓库在得到交易中心或其授权方书面同意意见后,收回已发放的纸质仓单(若有),为交易商办理仓单所有人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商可通过仓单系统提出申请,将持有的仓单注销:
       (一)交易商通过仓单系统提出申请,说明仓单编号及生成时间及数量等详细信息;
       (二)交易中心或其授权方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仓单不存在冻结、质押冲抵等情形的方可审核通过;
       (三)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在仓单系统中为交易商办理仓单的注销;
       (四)仓单注销后,其项下货物不可用于交易中心的实物交收;
       (五)供货商仓单注销后的货物重新提出仓单注册申请的,按本细则第二章执行。
       第十八条 当仓单项下货物发生变质、毁损、超出保质期或其它不符合挂牌商品的要求时,仓单应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挂牌商品交易到期后,仓单自动注销,系统为其生成对应的提货单。
 
第四章 仓单货物的出库
       第二十条 仓单项下的货物未经交易交收的,交易商可在仓单注销后按照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及指定交收仓库的要求将货物提取出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系统买入的仓单提货出库时,执行以下程序。
       (一)交易商主动提货
       交易商可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对持有的仓单项下货物提出提货申报。
       指定交收仓库应根据出库转运能力及已有计划,在交易商提出提货申报的当日作出响应。
       (二)定期提货计划
       交易中心根据挂牌商品公告的周期安排挂牌商品的出库工作,供货商应就计划出库货物的数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临时出库安排
       根据挂牌商品的存储及交易情况,当发生市场风险或交易中心认为可能出现市场风险时,交易中心可安排临时出库计划,供货商、指定交收仓库及相关交易商应按挂牌商品的临时出库数量做好商品出库的相关工作准备。
       发生以上(二)和(三)情形下,计划出库货物优先满足交易商主动提货需求;当日未有主动提货申报或主动提货需求满足后仍有余货的,交易商按席位平均分配出库计划量。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应在仓单项下货物出库之前对货物质量进行确认,对货物质量或数量的异议应在出库前提出。供货商对仓单项下货物在出库前承担全部质量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交易商已注销仓单并转让货权;
       (二)因交易商延迟提货等原因导致仓单项下货物超出质量保证期限;
       (三)交易中心商品挂牌规则等制度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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