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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区域代理商实施条例(暂行)
2017-04-18 09:57:40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发展服务代理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区域代理商是指依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代理商资质,在与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约定的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客户服务、挂牌商品导入等业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区域代理商的组织发展体系按照服务范围的行政区划划分为产业电商(省)运营中心、产业电商(市)运营中心、产业电商(县)运营中心和产业电商服务机构四种类型。
省运营中心是指取得某一省级行政区的市场业务服务资质,履行省辖区内代理商的开发和服务职能,享受市场开发收益的一类区域代理商。
市运营中心是指取得某一或几个市级行政区的市场业务服务资质,履行本辖区内代理商的开发和服务职能,享受市场开发收益的一类区域代理商。
县运营中心是指取得某一或几个县级行政区的市场业务服务资质,履行本辖区内代理商的开发和服务职能,享受市场开发收益的一类区域代理商。
产业电商服务机构是指根据交易中心的规定,经自愿申请注册、通过交易中心认证,在交易中心约定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区域代理商的市场开发和服务行为应当接受《管理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
二、区域代理商的职能和业务
第五条 产业电商(省)运营中心、(市)运营中心、(县)运营中心作为本辖区内代理商的开发服务主体,按照“定位明确、各司其职、不缺位、不越位”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能:
(1)发展本辖区内各区域代理商;
(2)为本辖区内的代理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培训、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解读、业务协调等服务;
(3)推广交易中心的服务理念和市场业务;
(4)调研、分析、报告本辖区内的市场发展情况;
(5)监督辖区内代理商的市场行为,提出改进服务的合理化建议;
(6)协调处理辖区内代理商之间的业务关系;
(7)协助交易中心做好风险控制等。
第六条 产业电商服务机构是履行交易中心职能的基础服务层级,是个人代理商的组织发展机构,是落实交易中心市场发展目标、承担经营任务、并督促个人代理商完成指标任务的中坚力量,是交易中心最具代表性的市场业务服务主体。
第七条 产业电商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有:发展个人代理商、进行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推荐电商挂牌商品、交易风险控制等。
第八条 产业电商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1)发展个人代理商;
(2)推荐电商挂牌商品和辅导电商挂牌企业;
(3)代理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宣传和业务推广;
(4)为交易中心开发企业交易商和自然人交易商;
(5)协助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交收、结算等业务;
(6)为交易商提供业务培训、系统技术指导、信息咨询服务;
(7)投资者教育,做好交易商的风险提示和风险能力测试;
(8)监督和管理个人代理商;
(9)做好交易商的风险控制;
(10)交易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产业电商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的业务活动有:
(1)以恶意手段开展市场竞争,损害其他代理商的利益;
(2)向交易商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
(3)从事代理交易活动;
(4)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5)不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提示;
(6)通过承诺赢利等手段诱导交易商入市交易;
(7)泄露交易商的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8)擅自向交易商收取交易中心未作规定的其他费用;
(9)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约定业务无关的活动;
(10)其他损害交易中心形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区域代理商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第十条 区域代理商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省运营中心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市运营中心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运营中心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产业电商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拥有一定的管理和工作团队并接受交易中心的业务培训;
(3)具备较强的市场创新和拓展能力;
(4)拥有交易中心规定的服务场所和系统设备;
(5)认同交易中心的服务理念、宗旨和市场运营发展模式;
(6)具有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近五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交易中心现货交易服务的,还用当具备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区域代理商实行线下申请与线上注册相结合的招募方式,具体的招募流程为:
(1)意向合作方依托线上注册系统进行账号申领;
(2)意向合作方提交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资质材料;
(3)交易中心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进行认证;
(4)意向合作方接受交易中心业务培训;
(5)意向合作方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协议;
(6)意向合作方获得交易中心区域代理商资质。
第十二条 区域代理商提交以下资质材料:
(1)代理商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单位详细介绍以及股东构成说明书;
(7)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质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寄送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认证通过的意向合作方,需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区域代理商协议;无异议后,双方完成签约。
第十四条 区域代理商应向交易中心缴纳年度系统使用和平台服务费。费用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合作方成为交易中心区域代理商之后,交易中心将在官方网站(
www.esce.cn)上进行公示。
四、区域代理商的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依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区域代理商做合理的市场布局。
省运营中心、市运营中心、县运营中心、产业电商服务机构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原则上,每个省、市、县设立1个相应层级的区域代理商;每个县运营中心布局若干个产业电商服务机构。对于丰富资源、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县区,可适当放宽数量限制。
第十七条 为便于区域代理商的管理和查询,交易中心实行区域代理商编码制度,编码与区域代理商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为提高区域代理商的业务水平,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态,满足交易商的实际需求,区域代理商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期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有线上系统培训和线下集中培训。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货基础知识、行业发展现状、平台基本情况、规则制度和交易模式解读、软硬件交易系统知识、市场服务体系以及交易商开户、结算、交收等。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代表交易中心开展市场开发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区域代理商的市场服务行为,鼓励适度竞争,交易中心建立区域代理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区域代理商的市场开发和服务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制订区域代理商奖惩激励制度,对市场业绩优秀的区域代理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区域代理商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1)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或者法人代表的;
(2)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域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交易中心报告:
(1)产业电商服务机构发生25万元、运营中心发生50万元诉讼案件或严重经济纠纷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3)因参与市场业务受到其他交易平台处罚或者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被工商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区域代理商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对存在的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通报;
(3)责令参加培训;
(4)责令限期整改;
(5)责令加强内部合规检查;
(6)专项调查;
(7)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
(8)撤销资质;
(9)其他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区域代理商按年度向交易中心提交经过年审的资质材料,资质材料见本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区域代理商的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或重组,应当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提交股东、股权变更说明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鼓励区域代理商通过灵活多样、合法合规的途径开展市场宣传和业务推广。
第三十条 区域代理商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信息档案、业务记录、财务报表、业务凭证、账册等纸质和电子资料。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区域代理商提供通畅的业务反馈和意见、建议的表达渠道。
五、区域代理商资格的转让和撤销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区域代理商的资格可以转让。
区域代理商资格的转让须提前1个月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方可办理资格转让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区域代理商资格转让流程
(一)转让双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区域代理商资格转让申请表》、《区域代理商资格转让意向协议书》(一式三份)、受让方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对资格转让材料进行评估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对审核通过的转让申请,交易中心通知转让双方,双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交易中心的所有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业务票据;
(3)转让方退还代理商资格证书与铜牌;
(4)转让方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解除协议;
(5)受让方与交易中心签署有关代理商的相关文件;
(6)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办妥其他事项。
(四)在交易中心的监督下,转让方应当分步骤做好与受让方的工作交接,双方协同做好客户的服务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转让价款和价款划转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
(六)转让方已缴纳的年度交易系统使用和业务管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区域代理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撤销其资格。
(1)从事代理交易活动;
(2)向交易商收取交易中心未作规定的其他款项;
(3)从事与业务范围无关且严重损害交易中心形象的其他经营活动;
(4)向交易商虚假宣传、做获利保证或者承诺共担风险的;
(5)不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揭示和风险控制的;
(6)未能在交易中心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落实的;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区域代理商在接到交易中心资格撤销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交易商开户,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妥以下事项:
(1)结清在交易中心的所有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
(3)签署合作终止协议;
(4)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与被撤销的区域代理商共同做好其开发交易商的接续托管工作,所需费用由被撤销的区域代理商全部承担。
区域代理商已缴纳的年度系统使用和平台服务费不予退还。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交易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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