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山羊绒(SYR1708B)电子购销合同
2017-02-28 09:11:25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买方: (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 (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山羊绒现货交易而达成的购销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中心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中心签署《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山羊绒
1.2 商品代码:SYR1708B
商品代码注释:SYR代表山羊绒,1708代表合同最后履约时间在2017年8月份,B代表责任申报时间长度为2个月。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山羊绒数量(单位:千克):____。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山羊绒的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____元/千克。
四、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至合同履约日______。
五、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山羊绒的交收地点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山羊绒交收仓库,详细见交易中心公告。
六、交收
6.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山羊绒进行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6.2 买方根据交易中心业务规则进行提货或者确认货权,并承担D5交收日开始的仓储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进行公告。
七、质量规定
7.1 用于交收的标准品为符合《山羊绒制品原料分级技术要求(SB/T10629-2011)》规定的分梳山羊绒,具体指标如下:
种类 | 颜色 | 平均长度(mm) | 平均直径(μm) | 含粗(%) | 含杂(%) | 含绒率(%) | 短绒率(%) | 异色纤维含量(根/5g) |
分梳 | 白色 | >32mm,且≤34mm | >15.4μm,且≤15.8μm | >0.2,≤0.3 | ≤0.2 | 山羊绒(GB18267-2013) | 山羊绒(GB18267-2013)B档 | >8,≤12 |
7.2用于替代交收的分梳山羊绒应符合《山羊绒制品原料分级技术要求(SB/T10629-2011)》之规定,具体指标如下:
替代品质量指标 | 指标参数 | 差价 |
平均长度(mm) | >34mm,且≤36mm | +20元/千克 |
>36mm,且≤38mm | +40元/千克 | |
>38mm | +60元/千克 | |
平均直径(µm) | ≤15μm | +40元/千克 |
>15μm,且≤15.4μm | +20元/千克 | |
>15.8μm,且≤16.0μm | -20元/千克 | |
短绒率 | 山羊绒(GB18267-2013)A档 | 0元/千克 |
注:
1. 长度及短绒率指标指依据《分梳山羊绒纤维长度和长度分布的测定光电法(FZ/T20028-2015)》规定、采用光电式纤维长度分布测试仪测得的数据。
2. 纯山羊绒是指按照《山羊绒(GB18267-2013)》标准3.15条款规定,形态变异的绒纤维含量不超过5%且不含非动物纤维和其他动物纤维的山羊绒。
7.3 用于交收的山羊绒每包装质量为75千克,外形尺寸为800mm*600mm*400mm硬包装,其内包装物须为防潮材料、外层为坚固耐磨材料,并以不少于7道铁箍(或满足捆扎要求的其它材质)均匀外扎成包,不得出现羊绒产品裸露在外现象,重量偏差不超过0.2千克/包;每一包装须有生产企业的加密二维码标签或其它一次性封装标识;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可以向买方交易商交付软包装产品。
7.4 每一存货凭证对应的山羊绒,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批次、同一包装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批货物的生产日期。
从生产日期开始12个月之内的山羊绒可以注册生成存货凭证,超过生产日期18个月的产品不能用于交收。
7.5 产品重量为回潮率17%的公定重量,公定重量按下面公式计算:
公定重量=过磅重量*1.17/(1+回潮率)
7.6 回潮率超过20%的山羊绒不得用于交收。
八、保证金
8.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订货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8.2 交易中心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比例。
九、货款结算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若买方在D4交收日14: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中心在D4交收日将货物对应的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商账户上。
十、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和客户提供的发票信息向买方开具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存货凭证的;
11.2.2 提交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不足的;
11.2.3 提交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中心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1.2.4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合同即行签署。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买卖双方均一致同意,山羊绒电子购销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3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4 本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4.5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长度及短绒率指标指依据《分梳山羊绒纤维长度和长度分布的测定光电法(FZ/T20028-2015)》规定、采用光电式纤维长度分布测试仪测得的数据。
2. 纯山羊绒是指按照《山羊绒(GB18267-2013)》标准3.15条款规定,形态变异的绒纤维含量不超过5%且不含非动物纤维和其他动物纤维的山羊绒。
7.3 用于交收的山羊绒每包装质量为75千克,外形尺寸为800mm*600mm*400mm硬包装,其内包装物须为防潮材料、外层为坚固耐磨材料,并以不少于7道铁箍(或满足捆扎要求的其它材质)均匀外扎成包,不得出现羊绒产品裸露在外现象,重量偏差不超过0.2千克/包;每一包装须有生产企业的加密二维码标签或其它一次性封装标识;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可以向买方交易商交付软包装产品。
7.4 每一存货凭证对应的山羊绒,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批次、同一包装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批货物的生产日期。
从生产日期开始12个月之内的山羊绒可以注册生成存货凭证,超过生产日期18个月的产品不能用于交收。
7.5 产品重量为回潮率17%的公定重量,公定重量按下面公式计算:
公定重量=过磅重量*1.17/(1+回潮率)
7.6 回潮率超过20%的山羊绒不得用于交收。
八、保证金
8.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订货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8.2 交易中心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比例。
九、货款结算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若买方在D4交收日14: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中心在D4交收日将货物对应的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商账户上。
十、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和客户提供的发票信息向买方开具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存货凭证的;
11.2.2 提交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不足的;
11.2.3 提交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中心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1.2.4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合同即行签署。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买卖双方均一致同意,山羊绒电子购销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3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4 本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4.5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山羊绒交易注意事项
一、山羊绒商品代码:SYR1708B
二、山羊绒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0.1千克,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千克,最小变价单位为0.5元/千克。
三、交易中心收取山羊绒交易服务费为0.1%,交收服务费为0.2元/千克。
四、交易商交收申报条件:
(1)申报山羊绒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山羊绒经营资质及与山羊绒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持有山羊绒买入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五、延期履约补偿费:
(1)2017.3.1至2017.6.30自由申报时间段内延期履约补偿金费率为0%;
(2)2017.7.1至2017.8.31责任申报时间段内延期履约补偿金费率为0.01%。
六、山羊绒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75千克,交收申报数量为最小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七、山羊绒风控措施:
(1)山羊绒商品单边总订货量限额1000万千克,单个交易商单边订货限额不超过山羊绒商品单边总订货量限额的20%;
(2)自然人交易商应在责任申报阶段最后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前主动转让其卖出订货合同,否则交易中心有权进行代为转让;
(3)交易商应当将其订货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自责任申报阶段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商的订货数量应当是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否则交易中心有权代为转让其交收数量整数倍之外的订货合同。
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仍未按照以上(2)、(3)条款要求操作并持有不符合交收申报规定的订货合同的交易商,其不符合交收申报规定部分的订货合同将被交易中心判定违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山羊绒交收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5:10(北京时间)。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参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协议交收实施细则(暂行)》。
二、山羊绒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0.1千克,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千克,最小变价单位为0.5元/千克。
三、交易中心收取山羊绒交易服务费为0.1%,交收服务费为0.2元/千克。
四、交易商交收申报条件:
(1)申报山羊绒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山羊绒经营资质及与山羊绒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持有山羊绒买入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五、延期履约补偿费:
(1)2017.3.1至2017.6.30自由申报时间段内延期履约补偿金费率为0%;
(2)2017.7.1至2017.8.31责任申报时间段内延期履约补偿金费率为0.01%。
六、山羊绒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75千克,交收申报数量为最小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七、山羊绒风控措施:
(1)山羊绒商品单边总订货量限额1000万千克,单个交易商单边订货限额不超过山羊绒商品单边总订货量限额的20%;
(2)自然人交易商应在责任申报阶段最后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前主动转让其卖出订货合同,否则交易中心有权进行代为转让;
(3)交易商应当将其订货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自责任申报阶段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商的订货数量应当是最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否则交易中心有权代为转让其交收数量整数倍之外的订货合同。
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仍未按照以上(2)、(3)条款要求操作并持有不符合交收申报规定的订货合同的交易商,其不符合交收申报规定部分的订货合同将被交易中心判定违约,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山羊绒交收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5:10(北京时间)。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参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协议交收实施细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