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新疆红枣(XJHZ1708C)电子购销合同
2017-02-24 14:15:39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买方: (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 (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新疆红枣现货交易而达成的购销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中心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中心签署《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新疆红枣
       1.2 代码:XJHZ1708C
       商品代码解释:XJHZ代表新疆红枣,1708代表合同最后履约时间在2017年8月份,C代表责任申报时间长度3个月。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新疆红枣数量(单位:千克):____。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新疆红枣的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____元/千克。
       四、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至合同履约日期______         
       五、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新疆红枣的交收地点在交易中心的新疆红枣指定交收仓库和新疆红枣指定交收厂库。
       5.1 指定交收仓库为泊头市昌泰冷藏有限公司
       5.2 指定交收厂库为:
       A)沧州全鑫食品有限公司
       B)沧州康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六、交收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新疆红枣进行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质量规定
       7.1 用于交收的标准品为以新疆灰枣为原料,经精选、清洗和烘干等工艺制成,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 5835-2009 干制红枣》规定的二等品干制灰枣。
       具体质量指标如下:
品名 项目 果形 品质 损伤和缺陷 含水率(%) 容许度(%) 总不合格果率(%) 个数/kg
灰枣 二等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 肉质较肥厚,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5%,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果。允许浆头不超过2%,不熟果不超过3%,病虫果、破头果两项不超过5% 不高于25 不超过10 不超过10 ≤270
       7.2 用于交收的替代品为以新疆骏枣、灰枣为原料,经精选、清洗和烘干等工艺制成,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 5835-2009 干制红枣》规定的一等品干制灰枣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 5835-2009 干制红枣》规定的一等品、二等品干制骏枣。
       具体质量指标如下:
品名 项目 果形 品质 损伤和缺陷 含水率(%) 容许度(%) 总不合格果率(%) 个数/kg
灰枣 一等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大均匀 肉质肥厚,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70%,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浆头、不熟果和病果。虫果、破头果两项不超过5% 不高于25 不超过5 不超过5 ≤270
骏枣 一等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大均匀 肉质肥厚,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70%,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浆头、不熟果和病果。虫果、破头果两项不超过5% 不高于25 不超过5 不超过5 ≤170
骏枣 二等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 肉质较肥厚,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5%,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果。允许浆头不超过2%,不熟果不超过3%,病虫果、破头果两项不超过5% 不高于25 不超过10 不超过10 ≤170
 
       7.3 每一存货凭证对应的新疆红枣,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名、同一品牌、同一包装、同一质量的干制红枣,且以该批红枣的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7.4 距生产日期超过6个月的新疆红枣,不得生成《存货凭证》;距生产日期超过12个月的新疆红枣,不得用于实物交收。
       7.5 用于交收的新疆红枣采用净重为10kg纸箱包装,重量偏差不超过0.1千克/箱。
       八、订货保证金
       8.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订货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8.2 交易中心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比例。
       九、货款结算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买卖双方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交收义务;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交收商品的全部货款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由交易中心在不晚于事件发生后的次工作日划转至卖方账户:
       9.1 买方在D4交收日14:00前未对交收货物之数量、质量提出异议;
       9.2 买方对交收货物数量、质量提出的异议已解决;
       9.3 买方办理完毕交收货物的提货手续;
       9.4 交收货物的转存申请经仓库审核通过。
       十、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和买方提供的发票信息向买方开具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 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存货凭证的;
       11.2.2 卖方提交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不足的;
       11.2.3 卖方提交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中心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1.2.4 卖方交易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合同即行签署。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买卖双方均一致同意,新疆红枣电子购销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3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4 本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4.5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新疆红枣交易注意事项
       一、代码:XJHZ1708C
       二、新疆红枣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千克(1箱),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千克,最小变价单位为0.05元/千克。
       三、新疆红枣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0千克(1箱),交收申报数量为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四、交易中心收取新疆红枣交易服务费为0.1%,交收服务费为0.1元/千克。
       五、交易商交收申报条件:
       (1)申报新疆红枣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与红枣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持有新疆红枣买入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六、延期履约补偿金费率: 
       (1) 2017年3月1日2017年5月31日自由申报时间段内延期履约补偿金费率为0%;
       (2) 2017年6月1日2017年8月31日责任申报时间段内延期履约补偿金费率为0.01%。                                
       七、新疆红枣风控措施:
       (1)新疆红枣商品单边总订货量限额为100000万千克,单个交易商单边订货限额不超过新疆红枣商品单边总订货量限额的20%,交易商单笔最大订货量限额10000千克;
       (2)自然人交易商及不具备交收资质的交易商(备注:见交易商交收申报条件)应在责任申报阶段最后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前主动转让其卖出订货合同,否则交易中心有权进行代为转让;
       八、新疆红枣交收申报时间:9:00—15:10(北京时间)。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参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协议交收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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