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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油茶籽粕(YCZP2009)现货交易电子购销合同
2020-05-29 18:06:59 来源:东海商品交易中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油茶籽粕现货交易而达成的购销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中心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中心签署《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其他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油茶籽粕
1.2 商品代码:YCZP2009
商品代码解释:YCZP代表油茶籽粕,2009代表合同最后履约时间在2020年9月份,详见交易中心官网公告。
二、交易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油茶籽粕数量为    (单位:吨)。
三、订货价格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油茶籽粕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       元/吨。
四、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日期        至合同履约完成日期       
五、交收地点
本合同项下的油茶籽粕交收地点在交易中心油茶籽粕的指定交收仓库,具体详见交易中心官网公告。
六、交收
买卖双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油茶籽粕进行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及《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协议交收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质量规定
7.1 用于交收的油茶籽粕的质量标准在符合《GB/T 35131-2017 油茶籽饼、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指标:
指标项目
指标要求
形状
片状、粉状或颗粒状
气味
正常
色泽
灰褐色或黄褐色
茶皂素含量(干基)/ %
≥13.0
水分 / %
≤10.0
总灰分(干基)/ %
≤10.0
7.2 用于交收的油茶籽粕要求以编织袋或麻袋包装,每袋50kg,误差不超过0.25千克/袋。同一批次油茶籽粕不得出现不同的包装规格。
7.3 每一存货凭证对应的油茶籽粕,应当是同一企业、同一品名、同一包装、同一质量的油茶籽粕。
八、订货保证
8.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订货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8.2 交易中心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比例。
九、货款结算
9.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9.2 买卖双方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交收义务;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交收商品的全部货款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时由交易中心在不晚于事件发生后的次工作日划转至卖方账户:
9.2.1买方在D4交收日14:00前未对交收货物之数量、质量提出异议;
9.2.2 买方对交收货物数量、质量提出的异议已解决;
9.2.3买方办理完毕交收货物的提货手续;
9.2.4交收货物的转存申请经仓库审核通过。
十、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和买方提供的发票信息向买方开具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 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存货凭证的;
11.2.2 卖方提交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不足的;
11.2.3 卖方提交的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中心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1.2.4 卖方交易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签署
13.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合同即行签署。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油茶籽粕电子购销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3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4 本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4.5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东海商品交易中心油茶籽粕现货交易注意事项
一、商品代码:YCZP2009。
二、油茶籽粕现货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油茶籽粕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吨,交收申报数量为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四、油茶籽粕现货交易服务费率为0.1%,交收服务费为5元/吨,延期履约补偿金费率为0。
五、油茶籽粕现货交易的转让方式:订立后五日可进行转让。
六、油茶籽粕供货商规定:
(1)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与油茶籽粕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相关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授权的主体申请成为油茶籽粕供货商。
(2)油茶籽粕(YCZP2009)供货商只能进行卖出交易,不能进行买入交易。
七、交易商交收申报条件:
(1)持有油茶籽粕卖出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商可申报卖出交收。
(2)持有油茶籽粕买入方向的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商可申报买入交收。
八、油茶籽粕现货交易风控措施:
(1)油茶籽粕商品单边总订货量限额为100000吨,单个交易商单边订货限额不超过5000吨,交易商单笔最大订货量限额500吨。
(2)油茶籽粕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如未按要求及时补足,将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处理。
九、油茶籽粕交收申报时间:交易日9:00—15:10(北京时间)。
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参照《东海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协议交收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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